在「汽車保險大觀園(二)」中,看到了三種投保途徑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利益關聯,不過往往也是民眾對於車險不夠了解,而只能任由保險公司玩文字遊戲把民眾耍得團團轉。
回過頭來說,不管找誰投保、保了什麼而被賺了多少就算了,但如果發生要動用車險的時候卻被保險公司回以「不予理賠」,那勢必會讓人滿肚子火!所以本篇要向讀者說明,特別是車禍發生時要準備好什麼,還有之後要出險應備齊的基本文件,民眾務必多加了解,才能避免無法理賠的狀況發生。
車禍發生時關鍵在於證據保留以利分清肇事責任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產業發展中心提供的「2015 年度汽車保險賠案出險原因統計表」,總共有 964,614 次的出險,其中因為駕駛人過失的出險就多達 837,035 次,換句話說「因人為因素發生車禍」是大家最需要動用到汽車保險的時候,不管是肇事或受害。
所以如何處理好車禍(以下主要探討與他人相撞,因若是自撞屬於單一事故,肇責為 100%),對於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順利與否就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將帶讀者簡單注意車禍發生時該注意的事情。在這裡也先提醒讀者,「報警」絕對是必須的,如果私下與對方和解不僅完全無法啟動車險(因為保險公司先認的第一個東西就是當事人登記聯單),且還容易衍伸出更多的問題。
發生車禍如何最忠實的呈現現場狀況,才能清楚釐清肇事責任,也關乎於要賠多少或能拿到多少理賠。對於這點,U-CAR 一直以來不斷提到行車記錄器的重要性,就是為了保留事發過程的證據,另外也建議車主可以自備「粉筆」,以協助車禍現場的保留與重建,這都將確保警察能夠判斷肇事責任,才有利於車主們出險時,不會被保險公司「挑三揀四」,弄得更加心煩意亂。
接著看到車禍發生現場要處理的狀況,主要可大致分為「無人傷亡」、「有人受傷」、「有人死亡」三大情況。
無人傷亡的車禍現場
當遇到無人傷亡的車禍事故,建議就是先「報警」,便會有報案三聯單,即便對方想要和解而不想製作筆錄,也能請警察協助做成和解書,作為當事人後續處理的依據,避免對方任何的反悔或耍賴;此外,當事人登記聯單(類似刑案開的報案三聯單)也是要出險的第一個必備文件,所以務必確定拿到民眾留存的那一聯(沒拿到萬一被警察吃案那就完全求助無門了)。
- Step1-進行危險預防:將車輛停妥並拉起手煞車、閃雙黃燈,並視路況在後方擺出警示標誌(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4 條之規定),維持現場原樣並避免事故擴大。
- Step2-報警:向警察說明車禍地點與時間、有無人員受傷、事故車種(大客車或機車?)、車牌號碼,並留下自己的姓名與聯絡方式。
- Step3-警方到場前的處理:將自己當作蒐證者,盡可能不移動現場,但若正值車流尖峰時段或事故地點車流量極大,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第四點,應將車輛以粉筆或替代品(如口紅、磚塊等等)標示車輛四個邊角或車輪所在地面位置,甚至時間允許的話就拍照錄影存證,再移動車輛。
- Step4-警方到場後的處理:警察會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之規定進行相關蒐證,原則上民眾就是配合警方就對了。
在這裡要說明幾點,首先沒有人員傷亡的車禍原則上沒有刑事問題,通常僅因車輛或其他財物受損而有民事賠償糾紛,因此警察不會主動介入,這時賠償問題或要出險則需聯絡保險公司來進行。
此外,上述 Step3 提到的「拍照」,多數車主往往就是猛拍車損的照片,但要有利於現場還原的話,應該要將肇事車輛的相對位置拍攝下來,相對位置指的就是「肇事車輛與全景的位置」、「雙方車輛之間的位置」等等,另外像是「道路有無損壞痕跡」、「車輛車牌與零配件碎片散落處」都要注意,因此簡單來說就是將事故現場的遠、中、近的場景狀況全部拍攝,這都將更有利於證據保留與肇責判斷。
接著提供上述步驟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與第 4 條的條文內容供大家參考: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
-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 三角警示牌擺放位置,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4 條:
-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 100 公尺處。
-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 60 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80 公尺處。
- 三、最高速限超過 50 公里至 60 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50 公尺處。
- 四、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30 公尺處。
-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 10 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5 公尺處。
-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有人受傷的車禍處理
車禍發生時若有人員受傷,除了現場處理原則與前述相同之外,建議還要依照傷勢嚴重度來進行後續步驟,因為有人員傷亡可能會需要動用到「強制險」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會有一些診斷書等文件須備齊(待會在下半部介紹),更重要的是不僅牽涉到刑事責任,還可能因耽誤就醫時間,變成搞不清到底是車禍當下受傷還是拖延才造成,容易增加更多理賠糾紛,包含出險難度提高!所以筆者將以三種傷勢程度說明相關要點提醒。
傷勢輕微且尚可留在現場:
- 注意 1:不論肇事者或被害人,報案時務必向警察說明人員傷亡情形,舉凡意識狀況、受傷部位等等,好讓警察判斷是否須立刻派救護車前往事故現場載運傷者,另外受傷部位也務必拍攝,避免日後舉證困難。
- 注意 2:若傷者留在現場一同製作筆錄等等,尤其若我方是傷者,務必當天就立刻前往就醫,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或驗傷單,避免若事後發生惡化才就醫時,可能被對方(包含保險公司)耍賴,認為不是車禍造成的傷勢而不願賠償。
- 注意 3:若我方是傷者,要注意告訴期限,避免對方肇事者不斷拖延賠償或和解,超過期限就只能針對民事損害來求償了。
傷勢嚴重但意識還算清晰(舉例如骨折、傷口血流不止等等較不宜移動傷者的狀況):
- 注意 1:肇事者或被害人任一,除了打 110 向警察說明傷勢嚴重之外,也趕緊打 119,讓救護車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低達,畢竟縱使傷者還有意識,不過一旦拖延就可能造成許多無法挽回的遺憾,這對事後的賠償與刑事責任都將變得更為複雜。
- 注意 2:發生這些傷勢嚴重的被害人,通常需要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對於肇事者而言,除了一些簡單的判斷如血流不止要趕緊止血之外,除非有把握否則不要亂移動傷者,以免增加患者的嚴重程度(傷者自己也切勿逞強)。
- 注意 3:肇事者必要時可以錄音或錄影存證,大部分這類狀況十之八九都會動用到車險,而雖非必須,仍建議趁傷者還未離開前,可以趕緊聯絡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盡可能減少保險公司與自己對事故狀況認知上的落差;傷者與肇事者亦可請警察代為連絡相關親友到場提供必要協助。
傷勢嚴重且有昏迷或意識不清,須立即送醫:
- 注意 1:肇事者趕緊撥打 119 並且同時向回報傷者狀況,請求醫護人員指示該如何照顧傷者。此外,查明傷者姓名、聯絡電話等資訊,協助通知對方親友,減少事後傷者若不幸死亡,可能會與對方家屬產生的更多紛爭。
- 注意 2:若我方為被害人的親友,而肇事者表示要協助傷者送醫,務必記下肇事者姓名、車號、電話、送往醫院為何,以防肇事逃逸、肇事車輛破壞或任何湮滅證據的事情,同時也方便確保提供給員警相關資訊。
- 注意 3:由於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往醫院無法現場製作筆錄,因此肇事者事後務必注意警方有派員聯繫傷者補做筆錄。
有人死亡之車禍
如果該起車禍意外導致有人當場死亡,或甚至在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等狀況,其實牽涉的法律層面更為複雜,因此筆者在這裡先暫把重點聚焦在「保險理賠申請」。由於發生死亡車禍時,這時勢必要動用到強制責任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的死亡給付,而當中最重要的一項文件就是「死亡證明書」。
根據法律規定,因意外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一定要檢察官會同法醫到車禍現場相驗後,才能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而即便是到院前死亡或在醫院急救仍不治,一樣需要檢察官前往相驗,只是地點就不是在車禍現場了。所以提醒讀者的是,車禍的死亡證明不是由醫師來開立,且如果沒有檢察官開具,任何車險的死亡給付都將請不得。
另外再提到一種極端案例,假若肇事者與被害者皆不幸身亡,強制險基本上不論肇事責任都會理賠(除非是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則不予理賠),但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會需要判斷肇事責任,如果肇事者佔 100%的責任,縱使被害者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被害者的保險公司也不會進行理賠,所以接著就要說明車禍鑑定。
車禍鑑定與肇事責任攸關保險賠償
前面提到面對車禍事故包含有無人員傷亡的事故現場處理,無非就是希望讓事後與對方談判或者申請出險理賠更為順利。不過話題談到車禍之後的出險,如同一開始所提,肇事責任判斷是最大關鍵,尤其當要出險的險種是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則又更加重要了。
肇事責任申請基本上分兩種: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由交通大隊製作。
- 交通事故行車鑑定:向裁決處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俗稱車鑑會)提出鑑定申請,需自備規費 3,000 元並於事發日起 6 個月內申請(若由司法機關囑託函送的刑事案件則免規費,且無申請期限),具法律效力。
為了釐清責任歸屬,一開始可用交通大隊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來判斷,但若只要任一方不論肇事者或被害人、甚至保險公司覺得仍有爭議,則可申請交通事故行車鑑定。
不過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有一些狀況恐不予受理鑑定:
-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 6 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 P.S.補充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指的是「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所以舉例若在停車場發生的事故,就不在此範圍中。
總結來說,不論為肇事者或受害者,只要覺得結果對自己不利,甚至攸關於保險理賠的申請,都可以考慮申請行車事故鑑定,而車禍鑑定依法規定應於受理申請後 2 個月內完成鑑定作業。
如果申請人對鑑定意見書的結果有異議,且案件若未進入司法程序,可於收到意見書次日起 30 天內以書面說明原因並檢附鑑定意見書影本,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規費 2,000 元。
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則當事人應向「偵辦或審理的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司法機關會轉送覆議委員會進行覆議,而這就沒有時間限制的問題。
強制險、車損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申請流程與應備齊之相關資料
在車禍事故處理完之後,接著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其流程部分,基本上每家產險公司都寫得都很大同小異,如下:
5 日內(其實有 2 年的期限)填妥保險公司給的理賠申請書並送至保險公司→受理賠案→理賠員進行勘車、查證、肇責判斷等等→和解與確定賠償金→獲得保險理賠金
看似簡單,但常常還是會遇到保險公司的「討價還價」,原因就在於裡頭要準備的文件很繁雜,加上勘車、查證、肇責判斷等等,若自己未仔細了解,常常被保險公司少賠了很多仍不自知。
所以 U-CAR 接下來要先告訴大家,不論哪家產險公司的強制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車損險,申請理賠原則上都要附上的資料,尤其如果今天是自行投保,沒有任何業務在旁提醒,就一定要了解並注意一些細節。
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應檢附之資料
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申請理賠應檢附之資料 | ||
傷害醫療給付 | 殘廢給付 | 死亡給付 |
理賠申請書(保險公司提供),由被保險人、駕駛人或親屬填寫並簽名蓋章 | ||
請求權人(申請保險理賠之人)身分證明影本、被保險人印章 | ||
警憲單位處理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當事人登記聯單 | ||
車輛行照、駕駛員駕照影本(若受害者非汽車駕駛或機車騎士則不需要) | ||
受益人領款收據 |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同意複檢聲明書 | 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
合格醫師診斷書 | 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診斷書 | 相驗屍體證明書 |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
首先不論是肇事者或被害人,要申請強制險理賠,都要帶著身分證、行照駕照影本、被保險人之印章、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到保險公司。不過如果被害人今天並非為駕駛員或機車騎士,則不需準備行照、駕照。
另外在死亡給付的部分,網路上不少產險網站都會寫檢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生開具的死亡證明書」,但要提醒民眾,申請車險的死亡給付若能有相驗屍體證明書才比較有保障,如果只拿死亡證明書到產險公司,很高的機率是無法核保的。
縱使是車禍送醫治療一段時間後仍不治,依然要記得申請相驗屍體證明書,避免被保險公司「硬坳」不是車禍的死亡,結果就不給予車險的死亡理賠。
另外,傷害醫療給付裡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其實可以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的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即影印正本之後再另外蓋上醫院的印章,讓傷者可以保留正本做其他保險申請用途。
最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作業處理要點」提到,強制險申請期限只要在「2 年內」都可以,但不少公司可能都強調 5 日內,只是為了方便作業、好蒐集事故資訊等等,因此被害人務必了解以保障自己權益問題。
不過強制險雖然申請無關乎肇事責任,但在 2015 年來說還是有很高的未投保比例,所以如果受害者遇到的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也無須擔心,可以透過任一產險公司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至於關於強制險居然還有如此多輛車未投保的議題,U-CAR 未來也會再對此進行專題報導。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應檢附之資料
接著看到採過失責任制的任意險種,當車禍發生之後,通常就是賠償對方的第三人責任險與自己的車體損失險,所以本篇暫不說明竊盜損失險的部分,因此接著就來看這兩個險種要理賠時必須準備的文件,下列為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汽機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申請理賠應檢附之資料 | ||
體傷 | 死亡 | 財損 |
理賠申請書(保險公司提供),由被保險人、駕駛人或親屬填寫並簽名蓋章 | ||
請求權人(申請保險理賠之人)身分證明影本、被保險人印章 | ||
警憲單位處理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當事人登記聯單 | ||
車輛行照、駕駛員駕照影本 | ||
和解書或判決書 |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 發票或其他收據 |
合格醫師診斷書 | 相驗屍體證明書 | 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
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 死者遺屬領款收據 被保險人領款收據 |
施工照片、完工照片 |
戶口名簿影本 | 賠償金領款收據 | |
賠償金領款收據 | ||
肇事責任鑑定意見書(若有需要) |
由於任意險不像強制險有政府當靠山,所以要從保險公司手上獲得任意險賠償,常常就是車險理賠中會被刁難的地方(畢竟是保險公司要自己支出賠償),這也是為何在上半段要花一些篇幅提醒大家車禍發生時的相關注意事項,為的就是減少讓保險公司抓受害者漏洞的機會,尤其肇事責任問題,若能確認清楚,那也將大幅減少無法理賠的機會。
基本上要申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或死亡的理賠,每間產險公司要求準備的文件與強制險也大同小異,且當強制險賠不夠的時候就可動用到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不過也切記不要在車禍發生就向對方打任何包票,畢竟如果肇事責任出來之後,保險公司認為不予理賠,則我方的承諾就必須自己全權負責。
車體損失險應檢附之資料
汽車車體損失險申請理賠應檢附之資料 | ||
理賠申請書(保險公司提供),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其所載內容。 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時,得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代為填寫。 |
||
請求權人(申請保險理賠之人)身分證明影本、被保險人印章 | ||
警憲單位處理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當事人登記聯單 | ||
車輛行照、駕駛員駕照影本 | ||
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 ||
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 ||
修復前照片、施工、完工照片 | ||
肇事責任鑑定意見書(若有需要,舉例若涉及代位求償,則就要附鑑定書與代位求償承諾書) |
在「汽車保險大觀園(二)」中,有提到建議回原廠的好處,而回原廠之後若要出險,往往就會有專門的人原來評估並列出估價單,然而這時候保險理賠員為了減少理賠,可能就會跳出來說「這個修了不能賠、那個這樣修太貴不賠......」這時候車主可能會被唬得一楞一楞的,而任由理賠員砍賠償金。
然而這裡要提醒被保險人,只要自己清楚並拿得出證明修理的內容是該次事故所發生的損害,絕對有權要求要修復至原本的狀態,而不是任由原廠接待人員與保險理賠員在互相爭論車主的車怎麼修,畢竟車是車主的、保險金是車主付的,應該是車主說的算。
不過如果真的遇上保險公司堅持己見(ex.保險公司表示自家的專業人員認為怎麼修)與車主有落差,則建議可以找公正專業的第三方(ex.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來鑑價並參考建議,讓彼此都能更心服口服!
最後還有一些狀況可能會遇上肇事者要求被害人的車輛不能回原廠修,或者必須到對方指定的維修車,否則將不予理賠,在這也提醒車主,仍然是可以選擇自己所想要的維修廠,並且向自家保險公司先出險之後,保險公司便會行使代位求償權,向肇事者索取賠償金。
寫到這裡,事實上還有竊導險沒提到,不過由於不算在車禍事故會啟動的險種,所以暫且不談,而其實保險當中的個案非常的多,也還很多「眉眉角角」都可能讓車主在不知不覺被剝奪權益,但只要明白了處理的大方向,不僅不用擔心理賠問題,還可以自行投保省下更多的保險金,後面我們將會再來談論此項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