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高漲的持續累積民怨,頂級奢華消費擴大的貧富落差感,讓政府苦思「打房」與「打奢華」政策,以緩解逐步升高的社會壓力與階級對立。而這樣的政策脈絡,在財政部日前透過媒體釋出將推動「特定貨物及勞務稅」構想,也就是各界俗稱的「奢侈稅」後,有了初步明確的政策方向。

而奢侈稅議題一拋出,不僅對相關產業形成衝擊效應,也在全台街頭巷尾討論的話題。當然,就論述奢侈稅的立場,無關課稅的人多持正面肯定,需被課稅者或產業則持反對,自是利害關係的正常反應。

研議 300 萬元以上汽車加課奢侈稅 10%

不過,長期觀察汽車產業與消費市場的 U-CAR,對於 300 萬元以上高價汽車,列入高價貨物的課稅範圍內特別關注,因為若依「奢侈稅」構想內容,高價車將另行課稅 10%,勢必對對現行車價結構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然而,汽車課徵奢侈稅,對於社會公平真的具備合理基礎嗎?另外,劃分以 300 萬元作為課稅門檻,針對特定汽車產品的加增課稅,就實際層面真的可行嗎?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分析的課題。

「特定貨物及勞務稅」草案內容

在討論奢侈稅前,先來瞭解財政部目前所研擬的「特定貨物及勞務稅」課徵內容。就課徵類別來看,此次共有「不動產」、「高價貨物」與「高價勞務及特種貨物」三大類,被財政部納入新課徵範圍。

面對持續高漲的不動產價格,以及社會對貧富差距擴大的失落觀感,政府持續釋出抑制房價、穩定物價與鼓勵企業調薪等策略,現在,透過財政部研擬的「特定貨物及勞務稅」課徵構想,再次拉高政府對穩定房價與降低貧富差距的企圖心。圖為閣揆吳敦義先生主持行政院動員會報 99 年度會議,圖片引自新聞局網站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79284&ctNode=3811

首先,不動產方面,課稅標的為排除自用住宅在外的不動產,持有在 2 年以內移轉者,不動產範圍包括可供建築的空地、住宅的建物與土地、商辦大樓的建物與土地等三大範圍不動產,而財政部目前對自用住宅的認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整戶只能有一處自用住宅的「一生一屋」從嚴認定。

至於不動產的起徵點,財政部研擬的方向是以買賣成交價計,因此課徵時間點並非一次性,而是在每一次短期內移轉時,另外,不動產課徵稅率有兩等級,1 年以下移轉課徵成交價 15%,1 至 2 年轉移時則課徵成交價 10%。舉例來說,若有一間非自用住宅於 1 年內移轉販售,當成交為 1,000 萬元時,財政部將課賣方奢侈稅達 150 萬元,若是 1 至 2 年內移轉販售 1,000 萬元,則課賣方奢侈稅 100 萬元。

豪宅與高級車往往被大家聯想在一起,但就本質來看,其實兩者有相當大的差異,不動產具備相當大的炒作獲利空間,但是車輛商品的高折舊貶值特性,讓購買高級車輛,應被視為單純奢侈品的消費行為。

課徵「奢侈稅」的第二類為「高價貨物」,目前公佈的課稅標的包括私人飛機、私人遊艇與自用汽車,起徵點為 300 萬元以上,課徵點為出廠價或進口價,稅率固定為 10%。第三類為「高價勞務與特種貨物」,起徵點為 50 萬元以上,課徵時間為出廠價或進口價,稅率同樣固定為 10%,高價勞務指俱樂部入會費,特種貨物者則傢俱,以及保育類動物及其製品,涵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與毛皮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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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奢侈稅著眼資本利得需繳稅

此次列為奢侈稅重點課稅項目的不動產類別,主要著眼於不動產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利得應該繳稅,並具備「打房」的抑制房價飆漲作用。所謂資本利得的定義,是納稅人通過出售房屋、股票、債券、機器設備、商標、商譽與專利權等資本項目所獲的收入,再減去購入價格之後的獲利餘額;因此,賣出不動產的獲利也屬於資本利得的一種。

翻開報章雜誌,滿滿的不動產廣告充斥版面,直接反應出這一波不動產景氣大好,推升房價一波波上漲,讓建商無不卯足全力衝刺推案。

由於現行不動產交易,不論所產生的利益高低,僅需繳交極少的稅賦,形成了租稅政策中的不公平現象,更助長投資客對不動產短期買賣套利的空間。

以 2011 年 2 月 25 日由監察委員沈美真、李炳南、劉玉山、尹祚芊,針對租稅制度問題所提出調查報告為例,監察院調查帝寶豪宅法拍案例,該案例於 2010 年 12 月間,原以 1.08 億元購入的帝寶不動產法拍案,最後以 2.82 億餘元拍賣轉手,賣方買賣土地及房屋差價所得總計達 1.73 億元;但是,依政府現行課稅法令規定,該案例若認定是自用住宅,土增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稅只需繳 158 萬元,換算稅率約僅佔獲利的 0.91%,若認定是一般住宅,土增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稅也只需繳 212 萬元,換算稅率也僅佔獲利的 1.23%。同時,監委提出若改以市價作房屋評定與土定公告現值為課稅基礎,該則帝寶不動產交易重新計算後,自用住宅應繳稅款是 2,441 萬元,若認定一般住宅則需課徵 4,456 萬元,顯然與現行課徵結果有巨大落差。

上述由監委提出的案例顯示,儘管目前稅法賣屋需繳交「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等,但在目前嚴重脫離市價與交易行情的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所換算的課徵稅額僅佔獲利的九牛一毛,導致投資客炒作豪宅交易獲利上億元,實際課徵繳稅卻只有幾百萬元的現象,成為高資本利得與低課稅負擔的狀況。

2011 年 2 月 25 日由監察委員沈美真、李炳南、劉玉山、尹祚芊,針對租稅制度問題所提出調查報告,直指不動產獲益課稅基礎與現行市價落差過大,導致租稅制度的不公平。

而監委點出對社會大眾而言,現今租稅制度在公平性的癥結問題,在於不動產獲利與薪資所得在課稅比例的差異。以現行所得稅法規範的所得級距計算公式來看,所得淨額*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 第一級:37 萬以內所得級距課徵 6%。
  • 第二級:超過 37 萬至 99 萬元者課徵 22,200 元,而超過 37 萬元以上部分課徵 13%。
  • 第三級:超過 99 萬至 198 萬元者課徵 102,800 元,超過 99 萬元部分課徵 21%。
  • 第四級:超過 198 萬元至 372 萬元者課徵 310,700 元,超過 198 萬元部分課徵 30%。
  • 第五級:超過 372 萬元者課徵 832,700 元,超過 372 萬元以上部分課徵 40%。
  • 相較於投資不動產的高獲利與低課稅,若相同的 1.73 億元獲利換成為個人薪資所得,再以單身未婚為基礎進行現行所得稅法試算,並在扣除標準扣除額 7.6 萬元與薪資所得扣除額 10.4 萬元後,當事人則須繳交約高達 6,832 萬元的綜合所得稅!更是不動產交易相同獲利課徵稅額的 32 倍以上。相較於勞務的薪資所得的高比利課稅,短期不動產的投資獲利卻課徵極少的稅收,成為極為不公平的稅賦規定,當然也衍生社會爭議,這也是導致政府研擬推出奢侈稅的背景

    因此當不動產奢侈稅改以買賣成交價增加課徵時,上述 2.82 億元的豪宅交易案,1 年以內的移轉交易需課徵 15%奢侈稅,政府能在此交易課徵達 4,230 萬元,將大幅壓縮投資客藉由炒作不動產,獲取高額資本利得的投資套利空間。

    也就是說,15%的奢侈稅課徵,能讓 1 年的內不動產價格漲幅即使漲價達 15%,投資客想要移轉售出仍是無利可圖,而必須大幅超過 15%的漲幅才能獲利。同樣地,承接的買家也得思考後續的不動產漲價幅度是否超過 15%,才能在短期間達到買賣獲利。

    汽車比照房屋加徵奢侈稅,消費與投資兩者不可相提並論

    政府針對不動產短期移轉課徵奢侈稅,立意在於抑制對非自用不動產短期炒作的資本利得。讓想透過買賣不動產短期獲益的投資客,必須承擔更重的稅賦,不然就得延長不動產脫手的時機,這也意謂承擔更高的投資風險與利息成本。對於一般民眾而言,不動產含蓋豪宅與一般住宅的集體漲勢,確實讓民眾購屋成本加重,因此,對於加重課徵不動產的資本利得來平穩房價,自是受到多數民眾的歡迎。

    但反觀汽車此類高價貨物,在本質上屬於商品消費範疇,跟不動產具備投資炒作以取得高獲利的特質,兩者之間有根本性的徹底差異。絕大多數的車輛買賣,並不會成為資本利得,車主消費購買後,轉手價格將會逐漸遞減,市場也普遍接受二手車價應低於新車價格,並隨年份增加與使用狀況,而逐年遞減轉手車價,因此,要以抑制或懲罰豪宅巨額獲利的思維基礎,來課徵高價汽車奢侈稅,其實並沒有合理的立足點。

    購買汽車是消費行為,除非像照片這款極稀有的 Ferrari Enzo 超跑車款,才有可能再購買新車轉手時,仍能持續增值替原有車主賺一筆錢,但是,這款 Ezno 全球限量僅有 399 輛,而台灣也僅此 1 輛。

    另一方面,就市場行情炒作面來分析,高價車與低價車之間的銷售,彼此之間並無存在明顯的炒作現象。也就是當幾百萬甚至千萬元以上的高價車在市場熱賣時,並不會直接導致銷售價格幾十萬元的低價車,產生另一波顯著的售價漲勢。因此,以祭出奢侈稅來穩定豪宅等不動產價格漲勢,來套用汽車等類高價貨物的奢侈稅,也看不出對整體汽車銷售價格的穩定,有任何顯著的利基。

    對於許多企業而言,購買高級房車多是作為企業營運之用,包括主管座車等用途,若就因購買車款屬於高價車,而額外課徵奢侈稅將增加企業的成本負擔。

    現行進口車稅賦約完稅價格 60%,交易萎縮反倒影響總稅收

    另外,現有台灣販售的新車,不論國產與進口車,政府已課徵相當多的稅賦。若以此次汽車奢侈稅主要課徵對象的 2,000c.c.排氣量以上的進口車來換算,初抵台灣港口時合計輸出國離岸價格+運費+保險的完稅價格後,台灣方面將課徵佔完稅價高達 60%各項進口稅收 (稍後將詳細介紹車輛進口稅收架構)。

    也就是說,如果車商進口一款完稅價格 1,000 萬的車,還要另外支付給台灣政府高達 600 萬元的各項進口課稅,加總後的 1,600 萬元,正是車商將車輛自海關提領前所需支付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新車銷售對政府稅賦的貢獻。

    高級車販售的榮景,呈現的是富人頂級的消費行為,但是在現有稅制下,也直接在進口關稅與貨物稅方面,貢獻政府相當可觀的稅收。

    針對高達 60%的進口稅收,我們可以透過拆解進口車現有課稅基礎來推算。依目前政府規定進口小汽車應繳交進口稅,包括進口稅 (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與推廣貿易服務費等四大項。作為計算基礎的完稅價格,則為離岸價格+運費+保險。

  • 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台灣因應 2002 年加入 WTO 世界貿易組織,已於 2011 年開始取消會員國配額限制,會員國小客車一律按 17.5%進口稅率課徵關稅,所以進口稅=完稅價格*17.5%。
  •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排氣量 2,000C.C.以下課徵 25%,排氣量 2,001C.C.以上則自 2007 年開始,由 35%降至課徵 30%。
  •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5%營業稅。
  • 推廣貿易服務稅=完稅價格* 0.04% 推廣貿易服務稅。
  • 所以當車廠進口一款排氣量 2,000c.c.以上且完稅價格 1,000 萬元的車,套入各項稅收的計算公式後,需繳交進口稅 175 萬元、貨物稅 352.5 萬元、營業稅 76.4 萬元與推廣貿易服務稅 0.4 萬元,廠商合計繳交給政府的稅收就達到 604.3 萬元,換算約為一款進口車到港完稅價格的 6 成。

    而當廠商以 1,600 萬元由海關領取這款新車時,若再加入成本的 25%作為經銷營運成本與利潤後,這款車大約將以 2,000 萬元車價在市場販售,這是目前台灣進口汽車市場運作中,大致的車價演算基礎。

    依照奢侈稅草案來推估,在現有不低的車輛進口稅賦基礎上,再針對 300 萬元以上的高價車追加 10%奢侈稅,若想藉此提升高價車的終端售價,抑制高價車的交易量,反倒可能損失原有可觀的稅收。

    汽車奢侈稅的設計,打算透過富人所購買的高價汽車多課稅,以達到增加稅收的目的。但奢侈稅在現有不低的車輛進口稅賦基礎上,再針對 300 萬元以上的高價車追加 10%的奢侈稅,若想藉此提升高價車的終端售價,抑制高價車的交易量,反倒可能損失原有可觀的稅收。

    也就是說,在現有的稅賦制度下,高價新車進口需求加大時,政府就可以順勢課徵到更多稅收,而政府祭出 10%奢侈稅來抑制買氣時,反倒有可能減少原本的 60%稅收,對整體稅收不見得是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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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早有奢侈稅的設計,加入 WTO 後因貿易談判而取消

    除汽車比照不動產課徵奢侈稅,上一段已就汽車消費與不動產投資獲利,兩者差異的不合理性提出分析。現在,汽車課徵奢侈稅所代表的歧視性稅賦,更可能違反公平貿易原則而引發貿易摩擦。

    回顧台灣對於汽車的課稅歷史,就可以發現加入 WTO 世界貿易組織前,台灣所實施的汽車貨物稅,就已經發揮類似奢侈稅的差別性稅賦功能。

    在台灣加入 WTO 前,像 BMW 750iL 此類大排氣量車款,由於使用 3,601 C.C.以上高達 60%的貨物稅率,直接反應在拉高的終端售價上,以高價購買成本來形成抑制富人購買數量。

    台灣加入 WTO 前,排氣量 2,000 C.C.以下的車款貨物稅為 25%,2,001 C.C.以上至 3,600 C.C.為 35%,至於 3,601 C.C.以上則為 60%。由於國產車並無排氣量超過 3,601 C.C.的車款,以致 60%高額貨物稅課徵對象均為進口車。因此,在台灣加入 WTO 時,與主要貿易夥伴間的談判時,該項稅制被視為進口汽車的歧視性稅制而取消。

    汽車奢侈稅可能引發貿易摩擦, WTO 難過關

    由上述種種,目前研議中的奢侈稅,300 萬元的課徵門檻將形成進口車才會被課徵 (國產車並無出廠價超過 300 萬元的車款),形成對此類商品的歧視性稅收。

    在 WTO 會員國彼此尊重且遵守的公平貿易原則下,台灣針對進口車實施奢侈稅若引發貿易爭端,甚至被認定台灣實施非關稅壁壘時,反過頭來對於台灣包含汽車在內的商品,出口國外時也有可能遭遇更高的逞罰課稅,這樣的模式其實是違反 WTO 的精神。

    而這項草案若通過且實施,將極有可能引發貿易糾紛,尤其國內高價進口車多以歐洲廠商為大宗,台灣財政部研擬的課徵汽車奢侈稅,歐洲商務協會必然與以關注,甚至導致歐盟反對也不無可能。

    畢竟在 WTO 世界貿易組織的架構下,課徵奢侈稅可能形成違反 WTO 公平貿易原則的爭議,若延燒到台灣進口貿易糾紛事件,受到影響的政治與經濟層面,不僅將是台灣政府需要審慎面對的議題,也讓奢侈稅草案推向立法顯得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