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發展汽車工業已經有一段時日,不過一直缺乏完整且周延的測試法規與機構。這對於汽車工業發展會有所影響,因此相關系統的建置勢在必行。因此從民國 87 年起,交通部即委託民間進行相關規劃業務,經歷了 5 年多的時間,幾乎國內現行各種車輛皆已納入安全審驗的範圍。到了 93 年 11 月,新增的三階段安全法規正式公佈,第一階段已於 95 年 7 月 1 日實施。第二階段的安全法規,也已在 97 年 1 月 1 日上路。第三階段目前規劃會在 100 年 1 月 1 日開始,這些變化,會替國內汽車市場生態帶來何種變化?對消費者又有何種影響?
第二階段安全法規上路
安全法規的法源依據,在於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安審三階段時程表 | ||
車種 |
實施時間 | |
新增車輛安全法規:第一階段 |
新車型 |
95 年 7 月 1 日 |
所有車型 |
97 年 7 月 1 日 | |
新增車輛安全法規:第二階段 |
新車型 |
97 年 1 月 1 日 |
所有車型 |
99 年 1 月 1 日 | |
新增車輛安全法規:第三階段 |
新車型 |
100 年 1 月 1 日 |
所有車型 |
102 年 1 月 1 日 |
因此不管是國產還是進口新車,一律都要通過由交通部授權之機構所進行的安全審驗。實際上,這項工作早已行之有一段時間,最早在民國 87 年起,就由大客車首開先例,而國產小型車則延遲至 92 年 1 月 1 日正式開始,進口小型車則於隔年 1 月 1 日實施。到了 93 年 11 月,交通部公佈國內車安法規,議定分成三階段執行,至此,國內車輛安全法規相關規定,才算漸趨完備。
95 年第一階段車安法規施行,於本篇中我們暫不討論大車以及機車的範圍,僅就市場量最大的小型車為標的。在這個階段,小型車公告一共有 17 個項目,現行在路上看到的車輛,皆已通過這些審驗才能上市。而今年 1 月 1 日,第二階段安全法規上路,小車新增加 16 個項目。只要在這個時間點之後上市的新車,並且未於 2007 年通過審驗認證者,都必須要通過規定項目審驗,才能在市場上販售。
重點項目
第二階段車安法規新增加的項目共計 16 個,不過大致上歸類則可分成「側方碰撞成員保護」、「前方碰撞成員保護」、「轉向控制系駕駛人碰撞保護」、「轉向系統」、「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強度」、「頭枕」、「門閂/鉸鍊」、「非氣體式放電頭燈」、「後霧燈」以及「防鎖死煞車系統」。
第二階段安審法規新增項目 | |
項目名稱 | |
側方碰撞乘員保護 | 安全帶固定裝置 |
轉向控制系駕駛人碰撞保護 | 座椅強度 |
前方碰撞乘員保護 | 頭枕 |
非氣體放電式頭燈 | 防鎖死煞車系統 |
後霧燈 | 轉向系統 |
門閂/鉸鏈 |
未來到了民國 100 年,還會新增加電磁相容性項目,同時針對現有安全玻璃、動態煞車、非氣體放電式頭燈等測試項目,也會更動。未來安全檢查將會更科學化、更精細,以符合時代潮流以及科技進步,提供消費者更佳安全的用車環境。
撞擊測試規範正式出現
在 94 年 6 月 3 日的彰化,發生一件對台灣車壇極為重要的大事,首次本土符合國際規格的撞擊測試實驗室,進行實車撞擊測試。撞擊測試向來是新車安全性的重大考驗,而這一撞,多少也意味著台灣汽車工業將有機會進入全新時代。只不過,當時相關法令規章尚未完備,之後雖然也有幾次撞擊測試,不過宣示意義還是大於實質意義。
然而今年第二階段車安法規上路,增加 3 項撞擊測試相關項目,分別是側方碰撞乘員保護、前方碰撞乘員保護以及轉向控制系駕駛人碰撞保護。前兩項碰撞測試是針對車體對車內乘員所能提供的防護性,進行測試;第三項則是針對方向盤、方向機柱等轉向控制系對駕駛所可能造成的傷害來進行評估。
撞擊測試內容 | |
測試名稱 |
測試項目 |
轉向控制系駕駛人碰撞保護 | 胸部衝擊試驗 |
頭部衝擊試驗 | |
撞擊固定壁試驗 | |
側方碰撞乘員保護 | 移動式碰撞壁台車以 50km/h,垂直受測車輛縱向中心線進行撞擊 |
前方碰撞乘員保護 | 受測車輛以 56km/h 之速度垂直於正面固定壁方向撞擊 |
以往國產車較為人所詬病的,實車撞擊安全防護就是其中一個環節。雖然國內車廠所國產化的車型,在外國市場幾乎都有進行大規模的撞擊測試。不過雖然環境轉換,同時在部分安全配備上也常見有縮水的情況,最後實際表現是否還能維持國外測試那般優異成績,每每令人存疑。在第二階段車安法規正式上路以後,自此國產車在實車撞擊安全方面的表現,多少有標準可以依循。對於少量引進的進口車商來說,可以採取少量車型審驗的作法,無須進行實車撞擊測試,也不至於造成龐大成本壓力。
其餘重要項目
除了具備跨時代意義的撞擊測試相關規範正式上路之外,於 97 年 1 月 1 日所實施的第二期安全法規裡,還包含了一些以往所沒有的項目。針對轉向系統、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強度、頭枕等直接影響乘員人身安全的部分,做了直接而且明確的規範。這些與乘員人身安全有直接而且密切相關的零組件,在有了明確的測試標準之後,將能有效消彌對於各品牌、各車型製造品質參差不齊的疑慮。同時也能提供國產車型更一致的安全防護標準。
另外,除了氣體放電式頭燈的盛行,因此在民國 95 年的時候相關規範已經上路。不過在照明系統的大幅進化下,對使用量更大的非氣體放電式頭燈也應該要有更佳明確的規定。畢竟車前照明系統除了影響駕駛人的視線之外,不合格的光型、亮度,也有可能妨礙其他駕駛者,進而造成危險,明確的頭燈規範有其必要性。而隨著許多歐系車型的導入,後霧燈在近年來已經逐漸成為常見配備,而 AFS 主動轉向式頭燈,也就是所謂的適路性前方照明系統也慢慢成為普及配備,這兩項也因應時代潮流新增加安全審驗規範。
未臻完美,值得期待
第二期安全法規新增加了不少項目,而整個車安法規的完備,至少要等到民國 100 年才能底定。不過就目前所公佈的條文來看,仍然有一些地方值得再加以注意,像是文字敘述不夠精準。比如說在安全帶項目中提到「測試時座椅需調整至嚴苛位置」轉向系統裡面也有用「必須易於操控」,這樣子的用字。在沒有實際數據進行量化界定時,這一些空間多少都有可能形成漏洞。
不過,這是個好的進展,放眼各汽車工業發展興的國家,針對車輛都有完備的安全法規,包含撞擊測試、各項配備審驗等等。而台灣的國產車在車安法規上路前,一直缺乏類似審驗機制,這也成為妨礙汽車工業進步的原因之一。但伴隨第二期車安法規實行,其實整體規範已有大致雛形,對於接下來的發展,還是值得所有消費者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