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輛的買賣與使用中,常存有許多疑難雜症與糾紛,是大家覺得疑惑但又可能因不懂法律,而讓自身權益白白受損。因此 U-CAR 特別推出 [ 法律專欄 ] 系列報導,針對大家會遇到的問題,透過專業律師的答覆,讓大家明白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而在此也特別感謝「敦維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應 U-CAR 之邀,提供最專業的法務諮詢及答覆。
每個人在每天的食、衣、住、行、育、樂,每件事都與法律環環相扣,而先前 U-CAR 撰寫兩篇 [ 法律專欄 ],包含針對二手車買賣、租車爭議等等,透過 U-CAR 網友的實際案例,與讀者互動,讓讀者能夠及早了解預防、或是在面臨事後爭議能夠自保,避免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而近日 U-CAR 再收到網友在 2019 年底到澎湖遊玩跨年,因當地風大雨大,本想租一輛汽車會比較安全,選上一間當地小規模的車行租車,偏偏卻發生與他人車輛碰撞的事故,牽涉到損害賠償的情形下,發現許多有疑點的部分,不知如何是好?因此 U-CAR 也將此案例洽詢「敦維法律事務所」,請到陳彥蓁律師來為網友解答。
U-CAR 網友案例分享
幾天前我跟閨蜜兩女生安排了休假,到澎湖旅遊卻不巧當地風大雨大,考量租汽車會比較安全,就找旅館附近車行租車,配合他們提供了自己的身分證跟駕照給對方複印,當下對方也只要我在出租單簽名留下聯絡方式,接下來互相看一下車子外觀狀況就讓我開車走了 (這個部分我覺得流程很怪,回想對方根本沒讓我看過契約內容,也沒有拿到行照、保險卡,也是到車禍時才知道租車公司沒付保險,也沒告知消費者)。
在跨年倒數六小時在市區裡與另一個遊客所駕駛的汽車碰撞了,當下自稱租車公司負責的人到現場將車開走並要我隔天(1/1)上午十點到租車公司,他會提供估價單要我先預刷修車費用 隔天收到了一個 21 萬修車估價單,但是他們說是用其他年份的車估的價格,會多退少補,但是我疑惑的是,我們車禍的肇責都還沒釐清,我卻要先付維修費用,那我車禍判定出來後如果對方對於修車金額不符而不願賠償,我也沒有任何保障,請問關於上述的狀況…
在這案例中,租車公司貌似從車輛承租給消費者前,就存有許多疑慮,甚至到賠償的修車估價單要 21 萬?面對這些疑慮究竟誰對誰錯?
租車流程問題:規模小的租車公司較易有問題,可從消保法伸張權益
- Q1:租車流程問題,我租車子,對方沒有提供行照、保險卡,更甚至沒保險也沒有讓我先閱讀契約內容、也沒有主動告知,是否可以?
彥蓁律師:依交通部 104 年公布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明定小客車租賃契約須訂定下列內容:「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出租人(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故出租業者應於出租前向消費者提供契約及說明契約內容,否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6、17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者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消費者得主張契約全部無效。
另消費者於承租前,可先行向出租業者確認行照、及是否投保汽車強制險、車體損失險等,出租業者除汽車強制險須主動投保外,其餘保險類別非強制規定,需視消費者與出租業者之契約約定內容。故建議消費者於承租前,應確認契約內容以保障自己權益。
在先前 U-CAR 的 [ 法律專欄 ] 報導中,有提到建議消費者能選擇規模較大、較有知名度與公信力的租車公司,往往比較不會有員工在承租過程中有所隱瞞(大公司不會讓員工砸了自家招牌),方能避免租車流程有問題。
不過確實在外島租車可能別無選擇,只能挑選當地的車行,這時候消費者「務必」仔細瞭解租車契約,出租業者也必須向消費者逐條說明。倘若出租業者沒逐條說明,事後除了確認是否有契約條款中違反《民法》強制規定的事項,消費者還可透過《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主張契約無效,因此不必擔心簽名了就無法挽回。
然而要如何舉證出租業者有沒有逐條說明的狀況,除非有錄音等等,否則確實會較有一些難度。另外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僅規定車輛必須投保強制險,並無要求租車業者要投保車體險或者第三人責任險才能承租,因此以這個案例來說,消費者只能主張出租業者沒告知有無投保等等。
所以消費者在租車前,如何能確認租賃契約、確實記錄交車前的車況,才能減少出現事後爭議時的蒐證難度。
車損賠償應以折舊的價格,消費者有疑慮可先拒賠,尋求協商或訴訟
- Q2:車禍發生後我們不是都要先看雙方肇責才能開始修車,但他們這樣隨意估價後就直接要開始修車,我覺得如果我是車禍的另一方我會不認同而主張不賠償吧?
彥蓁律師:若消費者對於損害賠償之金額認有疑慮,可先拒絕賠償,與出租業者另循協商、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紛爭;依題旨,倘車禍發生當下已請相關警察於現場製作事故圖、筆錄等,可與業者協商先待事故責任比例釐清後,再進行賠償事宜,並須注意須賠償者應為折舊後零件價格,而非新車剛出廠時之零件價格。若於釐清肇責前與出租業者達成和解並賠償車損,則可再依肇責比例向第三人(即題旨之另一名遊客)求償。
前面的問題主要在於告訴讀者們行前的注意事項。不過回到這次網友已經發生問題的情況下,雖然有報警,且也在釐清肇事責任中,不過車行卻要求網友先行賠償修車費用,且費用達到 21 萬元之高。
在律師建議中,不論契約內是否有說明只要有事故就要先賠償,消費者若有任何疑慮,都是可以先行拒絕賠償,並與業者進行協商,或透由第三方單位進行協調。當然,消費者這時通常都會擔心若拒絕的話是否會有更嚴重的狀況衍伸?律師則表示,通案來說最差且合法的狀況下,業者大概會尋求法律途徑(除非業者私下以非法行為則另當別論),訴訟費會是由業者先出。
另外針對車損賠償金額,也絕不是業者隨意說了算。在政府規定中有提到,賠償修車費須以符合該車輛折舊後的零件價格,在故事中的「其他年份的車估的價格」實有一些疑慮,民眾是可以要求業者提供屬於該輛車的車損判斷標準,舉例來說,傷及保險桿的維修費用是要多少、或者輪胎損傷等等。若還是存疑,則尋找第三方單位協助估價也是辦法之一。
最後,因為這個車禍還有牽涉對方的肇事責任,假使對方也有責任,卻不願意賠償,同樣可以主動尋求訴訟途徑,且雖然訴訟費是我方要先出,但如果判決出爐是被告有錯,訴訟費也會按比例要被告負擔,因此消費者不必只是摸摸鼻子認命,而是可以伸張自己的權益。
- Q3:目前車禍發生到現在第 6 天了,很多人跟我說就放著不管,誰急著動誰就比較吃虧,這個部分我覺得蠻有風險的,是否有建議的作法?
彥蓁律師:因出租業者可依租賃契約、民事規定等向消費者求償車損,故若消費者對賠償金額有疑慮,建議仍先與出租業者另循協商、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在這個問題,其實有一些注意事項可供大家參考。首先,假使業者真的因為租賃契約違反《民法》,或者是因為沒盡到告知義務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而讓租賃契約失效,不過因為車禍造成的毀損確實存在,業者仍可因《民法》的保護而向消費者求償。
再者,「誰先動誰吃虧」並不全然,假使消費者與業者協商破局,而要透過訴訟解決紛爭,即使是提出訴訟的人要先負擔費用,但誠如前面所言,若法官判決出爐是被告者有錯,則訴訟費法官也會要對方按比例承擔甚至全包。
敦維法律事務所,陳彥蓁律師重點提醒
透過本篇案例,感謝敦維法律事務所協助 U-CAR 來回答網友問題,從陳彥蓁律師的回答當中,我們收到幾點提醒:
- 1.租車前務必詳加瞭解租賃契約,多方紀錄以確保爭議發生時的蒐證俱足。
- 2.倘若有車損賠償爭議,消費者可拒絕賠償,尋求與車行協商、調解,甚至透由訴訟途徑。
- 3.車損賠償應以折舊後的零件價格計算。
- 4.除了租賃契約外,業者沒能確實告知而有失公平,也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